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2023泰安全面解析!)

发布时间:2023-09-07 10:17: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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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泰安律师

泰安婚姻律师当事人最好进行约定管辖权,以约定为准。婚姻财产分割如果没有,人民法院将管辖权。具体项目有很多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是非常必要的,既保证了建设方和实施者的权利,又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

目录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否适用应诉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有哪些情况?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城市建设项目是一些大型项目,如地铁、建筑、标志等。这些项目需要签订施工合同,如果出行合同纠纷,管辖权在哪里?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

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该规定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明确以不动产所在地即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为管辖法院。

二、建设工程无效

1、承包人未取得施工单位资质或者超过资质等级

建筑行业实行严格的资质准入制度,《建筑法》规定建筑企业实行资质强制管理。建筑工程质量是生命,建筑企业的施工能力是保质保量的前提。施工企业的资质管理和审查是施工的前提。不合格、超越资质的企业签订的合同无效。但是,承包人在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不能成为无效合同。

2、无资质或无相应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名称,通常称为“挂靠”

由于国家基础设施建设规模大,城市化步伐加快,投融资渠道不畅,建设项目利润高,管理不足,随着建筑业前所未有的繁荣市场,“关联”的独特方式不时发生变化。不具备法定资质的民营企业和实际投资者以取得相应资质的公司名义承包项目的情况屡见不鲜。有人建议,这种情况不应被认定为无效。主要原因是不利于民营企业的发展,不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的快速发展;法律规定最终否认了这些建议。这种情况无效,维护了法律价值,规范了建筑市场,保证了建筑工程质量的基础,促进了建筑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当然,法律规定并没有明确哪种情况属于“借用资格”,将此认定交给法官。实践中一般有几个规范:一是转让、借用企业资质证书;二是允许他人以公司名义以其他方式承包项目;三是项目经理、项目负责人、项目质量管理人员、安全管理人员不是承包人。工程承包中有三种情形之一或者同时存在的,可以认定为挂靠,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

3、必须招标的未投标或中标无效

《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了项目必须招标的范围,并在《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中详细规定。招标范围内规定的项目未投标的,签订的施工合同无效。实践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1、对于必须招标的项目,总承包土建安装工程采用招标方式,而建设单位直接承包建筑装修等附属工程,则直接承包合同也无效;2、总承包中标后,施工单位根据各种情况将总承包工程的部分工程直接指定给第三方施工,施工单位与第三方签订的施工合同也无效《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七条规定了中标无效的六种情形。本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中标通知对招标人和投标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中标是发包人与承包人签订施工合同的前提。中标无效必然导致施工合同无效。

4、违法分包

施工总承包商进行项目分包是很常见的,但非法分包也会导致分包合同无效。如何识别非法分包的规范是《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规定的:一、总承包商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的,属于非法分包;

2、总承包合同未约定,未经建设单位批准,总承包单位将部分工程交其他企业完成;3、总承包商将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分包;4、分包商重新分包。这些类别是非法分包的。

5、分包

《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建筑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严禁分包工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了重大分包工程。本规定第七十八条规定,分包是指承包人承包建设工程后不履行合同承诺的责任和义务,将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转让给他人或者肢解其承包的所有建设工程后,以分包名义转让给其他单位的行为。建设部124命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分包管理办法》第十三条有同样规定。需要注意的是,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格的劳务承包人、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不得以分包违法为由要求合同无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纠纷的,由建设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建设工程视为房地产,管辖原则与其他房地产管辖一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2023泰安全面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律师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管辖规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2023泰安全面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诉讼管辖规定是怎样

前言:建设合同纠纷应当依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管辖权,即被告住所地和建设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因建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建设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管辖规定是什么?

建设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应当依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即被告住所地和建设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因建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建设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被告住所地和经常居住地在多个人民法院管辖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2023泰安全面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是否适用应诉管辖?

问:

张华将北京市朝阳区承包的部分工程分包给李明。李明按照约定完成后,张华没有向李明清算工程款。因此,李明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为由,向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张华收到诉状后,提交了答辩状,出庭应诉。平谷法院能管辖此案吗?

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当事人提出的问题。质疑成立的,判决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质疑不成立的,驳回裁定。

当事人未提出管辖权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力确定、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房地产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

房地产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录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

在本案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属于房地产纠纷,应适用专属管辖权的有关规定,不适用于诉讼管辖权。由于涉案项目实际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本案由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管辖,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管辖(2023泰安全面解析!)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管辖有哪些情况?

前言:1、当事人想要约定管辖权时,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因合同纠纷规定的诉讼。2、当事人已约定管辖权的,以约定为准。3.、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权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施工合同管辖的情况有哪些?

为确保施工工程质量,项目施工方和项目实施者将分配项目中可能遇到的困难或任务,明确相应的权利或责任,签订施工合同,尽量避免未来施工过程中的纠纷,但具体情况总是多变的,因此对施工合同管辖尤为重要,所以合同管辖问题也分为许多情况,你可以比较现有情况。

(一)当事人想要约定管辖权的,可以在书面合同中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权,不违反法院级别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二)当事人已约定管辖权的,以约定的为准。

(三)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权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如下:

1、履行买卖合同的问题

(1)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只约定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

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出承诺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承诺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双方居住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口头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不依照履行地点确定。

(二)购销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地点履行。

2、合同履行地为承包人所在地;

3、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

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

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点

(一)证券回购业务在交易场所进行的,交易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二)上述交易场所以外的证券回购业务,原支付方(卖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法院

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货物的,由被告住所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单据上注明的支付地。单据未注明支付地点,单据支付人(含代理支付人)的住所或者主营业务所在地为单据支付地点。

3、因铁路、道路、水、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起点、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4、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合同未实际履行,双方居住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由此可见,当事人最好进行约定管辖权,以约定为准。如果没有,人民法院将管辖权。具体项目有很多种。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辖是非常必要的,既保证了建设方和实施者的权利,又保证了建设工程的质量问题。通过管辖权,可以有效控制质量、投资和进度,明确合同双方的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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