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泰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与维权途径)

发布时间:2023-08-30 16:4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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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泰安律师

泰安婚姻律师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泰安律师事务所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目录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辖范围是什么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是指总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承包的某一部分或者若千部分工程分包给其他承包人,并与其签订合同协议的合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权属于谁?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所有权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了以下管辖范围:等级管辖、区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

(一)级别管辖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中上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的分工和权限。在我国立法中,级别管辖的确定主要以案件的特点和影响为基础。

中国级管辖权的特点是:一是基层人民法院至最高人民法院依法审理第一审民事诉讼;二是层次管辖权的重点是区分基层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的分工;第三,法院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诉讼越小,法院管辖范围越广,但实际受理的第一审民事诉讼越低。

(二)区域管辖区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不同地区人民法院审理一审民事诉讼的分工和权限。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区域管辖权包括一般区域管辖权、独特区域管辖权、协议管辖权、独家管辖权和共同管辖权。

1、一般地区管辖权。一般地区管辖权是指根据当事人所在地和人民法院管辖的单位所在地确定的管辖权。这种管辖权遵循“原告就是被告”的原则,即原告需要向被告所有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独特的区域管辖权。独特的区域管辖权是指由诉讼标的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管辖权之间的关系确定的管辖权。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特别区域管辖权有以下几点:

(一)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四)因铁路、道路、水上、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起点、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五)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3、协议管辖权。协议管辖权是指根据双方约定确定的管辖权。在我国,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协议管辖权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是双方必须书面承诺;二是只能对合同纠纷作出承诺;三是承诺只能由一审法院管辖,二审法院不能由当事人承诺;四是协议管辖法院的范围仅限于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合同标的物所在地法院。此外,协议管辖权不得改变专属管辖权和级别管辖权。

4、专属管辖权。专属管辖权是指法律规定某些诉讼标的的特殊案件,由特定人民法院管辖。

独家管辖权具有强制性和独特性,即独家管辖权的案件只能由享有独家管辖权的法院管辖,其他法院无权管辖,法律不允许当事人通过协议变更独家管辖权。

根据国家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适用专属管辖的案件有三种:

一是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是港口作业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继承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居住地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指定管辖和转移管辖

1、指定管辖权。指定管辖权,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对辖区内的下属人民法院给予管辖权。

2、移送管辖权。移送管辖权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被起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案件没有管辖权,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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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的确定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或者由被告户籍地、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当事人可以自行约定管辖法院,发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时,按照合同约定的法院提起诉讼,但不得违反等级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的规定。

1、合同纠纷管辖法院

合同纠纷管辖法院是被告所在地和合同履行地的人民法院,当事人也可以依法协商确定管辖法院。

根据《民法典》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二、委托合同纠纷管辖法院能否达成双方协议?

委托合同纠纷双方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具体如下: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了合同纠纷案件的法定管辖权,即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对合同纠纷案件的协议管辖权作出了相应规定,即合同双方可以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规定的水平管辖权和专属管辖权。

三、买卖协议签订合同后如何设定管辖权?

确定买卖协议管辖权的方式有:

1、合同约定的,按照约定;

2、有协议的,管辖法院应当按照协议确定;

3、双方未选择管辖协议或者管辖协议无效的,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法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与争议有实际关系的区域,如被告住所、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但不得违反本法关于等级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

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管辖权怎么确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一、如何确定建筑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权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并不包含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二、建筑工程分包合同印花税是否需要缴纳

建筑工程分包合同需要缴纳印花税。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流中书立、领取具有法律效力的凭证征收的税收,是对合同、凭证、收据、账簿、权利许可证等文件征收的税收。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建设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管辖范围是什么

本文目录一览

1、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2、如何管辖建筑合同纠纷?

3、如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

5、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6、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选择法院管辖

1、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不包括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因此,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

建筑工程劳务分包合同的管辖范围是什么?

2、如何管辖建筑合同纠纷?

建设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房地产纠纷属于专属管辖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建设合同纠纷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管辖建筑合同纠纷?

3、如何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般由合同约定的执行法院管辖,但合同未约定的,由发包人接受图纸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实际应用法规如下:1、《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2.、第三十五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第一个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3、《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接受支付方所在地执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执行。4.、《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承诺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如何规定建筑工程合同纠纷管辖

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诉讼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以施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即本合同纠纷的处理不属于专属管辖范围。因此,这类纠纷的管辖权应当依照一般合同纠纷的法律规定确定,即被告住所地和施工行为地法院有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和经常住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第二十四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基本上,因建设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也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建设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

5、如何确定工程合同纠纷的管辖权

合同履行地点是指合同规定的履行义务和接受履行义务的地点,即责任偿还的地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接受支付方所在地执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关于如何确定贷款合同履行地点的批复》规定:“贷款协议是双重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人和借款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贷款、偿还贷款和利息的义务,贷款人和借款人所在地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根据贷款合同,贷款人应当先划出贷款,然后履行贷款人应当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双方另有约定外,贷款人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

6、如何确定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法法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力确定、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政策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以下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独家管辖:(一)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的管辖法院,依照建设工程所在地确定管辖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法法法〉《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权力确定、分割、相邻关系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建设合同纠纷、政策房屋销售合同纠纷,根据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权。房地产登记的,以房地产登记簿记录的地点为房地产所在地;房地产未登记的,以房地产实际所在地为房地产所在地。

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如何选择法院管辖

工程建设到一半,双方发生纠纷。南宁公司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福建公司撤出施工现场并结算。经调查,福建公司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的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工程建设在南宁市青秀区。本案有选择管辖权,即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均有管辖权。但南宁公司没有就近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而是向千里之外的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律师意见  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生的清算纠纷,属于合同纠纷。《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福建公司与南宁公司在执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发生纠纷。根据上述规定,南宁公司可以向福建公司居住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福建公司的工商登记地为福建省福州市,因此其居住地为福建省福州市。所涉项目位于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合同履行地为南宁市青秀区。因此,南宁公司要起诉福建公司,可以向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或者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笔者认为,南宁公司在选择起诉哪个有管辖权的法院时,应注意以下因素:1。、节约成本。因为南宁公司在南宁,如果选择就近向南宁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以节省大量的人力物力,从而降低诉讼成本。2、便捷诉讼。此类纠纷一般由法院委托第三方进行工程造价鉴定。如果选择向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可以为鉴定现场测量提供便利,缩短鉴定时间,加快案件结案。南宁公司舍近求远,选择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起诉,或许更相信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能做出公平的判决。

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五条规定:多个人民法院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多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第一个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2、《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规定,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接受支付方所在地执行,其他标的在履行义务方所在地执行。3、《合同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对质量、价格、报酬、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者承诺不明确的,可以补充协议;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规定或者交易习惯确定。4、第六十二条当事人对有关合同内容的承诺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一)质量标准不明确的,按照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按照一般标准或者符合合同目的的具体标准执行。(二)价格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执行;依法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3)履行地点不明确,支付货币,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执行;交付房地产的,在房地产所在地执行;其他目标在履行义务一方所在地执行。(四)履行期限不明确的,借款人可以随时执行,债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履行,但应当给予对方必要的准备时间。(五)履行方式不明确的,按照有利于实现合同目的的形式执行。(六)执行费用压力不明确的,由履行义务的一方承担。

施工合同纠纷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双方均有管辖权;双方先后起诉对方的,由第一方法院管辖。

三、当事人未约定管辖权的,通常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下列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如下:1、买卖合同履行地点问题(1)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履行地点为履行地;只约定交货地点的,交货地点为履行合同的地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出承诺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承诺但未实际交付货物的,双方居住地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口头销售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权不依照履行地点确定。(二)购销合同的具体履行地点与合同约定的交货地点不一致的,按实际履行地点履行。2、承包合同履行地为承包人所在地;3、租赁协议、融资租赁合同以租赁物使用地为合同履行地;4、补偿贸易合同,以接受投资方主要义务履行地为合同履行地;5、证券回购纠纷合同履行地(1)交易场所的证券回购业务,交易场所为合同履行地;(2)上述交易场所以外的证券回购业务,原支付方(卖方)为合同履行地;四、法律规定的其他管辖法院1、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保险标的物为运输工具或者运输货物的,由被告住所或者运输工具登记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的人民法院管辖。2、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点是指单据上载明的支付地点。单据未注明支付地点,单据付款人(含代理付款人)的居住地或主营业务所在地为单据支付地点。3、因铁路、道路、水、航空运输、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起点、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4、因房地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房地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 〉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明确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按照 不动产纠纷 确定管辖,并不包含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纠纷案件。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的管辖问题故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案件应当由被告住所地或者 合同履行地法院 管辖。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
的规定:
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因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这一法律规定约定纠纷诉讼的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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